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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一)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7

债券简称:17金钰债 债券代码:143040.SH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2019年7月

声 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编制,长江保荐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长江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江保荐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3号文核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7.5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成功发行了本次债券(“17金钰债”)。发行规模7.5亿元,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票面利率为7.00%。

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支付“17金钰债”2018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期间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5,250万元,本次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东方金钰股东天风证券减持股份

东方金钰于2019年7月16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公告披露了东方金钰原持股5%以上股权股东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股份至5%以下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注册资本:518,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1894442U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成立时间:2000年3月29日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联系方式:86-27-87618867”“(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天风证券天权5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5,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56%。根据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2018)云31执453号之十七《协助执行裁定书》,2019年7月8日至11日期间,天风证券通过二级市场强制卖出7,500,1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6%。

本次权益变动后,天风证券共计持有公司67,499,9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999%,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同时发行人披露了上述股权转让所涉及后续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天风证券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根据天风证券编制的《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天风证券拟自2019年6月11日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任意连续9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部分股份,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405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若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东方金钰与潍坊诚志诉讼情况

东方金钰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和2019年7月18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和《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披露了潍坊诚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潍坊诚志”)(原债权人为中信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与东方金钰、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以及东方金钰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钰珠宝”)等仲裁执行一案的相关内容。

发行人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03执607号之三)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京03执607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潍坊诚志、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金钰珠宝仲裁执行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5551号、15552号、15554号、15555号、16420号、26381号公证书以及(2018)京方圆执字第014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在案查封的被执行人金钰珠宝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之后,上述土地使用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为人民币111,524,000元。”“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根据《执行裁定书》,2019年6月21日,法院以(2019)京03执异452号裁定书裁定变更潍坊诚志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9年6月21日潍坊诚志向法院申请将上述财产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111,524,000元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金钰珠宝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国

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抵押等措施。

2、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潍坊诚志所有,以抵偿本案变价发还款人民币一亿一千一百五十二万四千元,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潍坊诚志时起转移。

3、潍坊诚志可持本裁定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已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至潍坊诚志,即已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法律文书。”

针对上述事项,发行人表示:“公司及相关方不认同本案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拟将通过律师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此外,东方金钰《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对本案的债券转让情况和执行金额等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案标的债券转让

原债权人中信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与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钰珠宝’)仲裁执行一案,根据中信信托发给公司、兴龙实业等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通知》,2018年7月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信信托的申请,作出(2018)京03执6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18年8月9日,中信信托与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

称“泛海集团”)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信信托向泛海集团转让(2018)京03执607号强制执行案件项下的全部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利(下称‘标的债权’)。2019年4月4日,中信信托、泛海集团与潍坊诚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潍坊诚志’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中信信托、泛海集团同意将泛海集团自中信信托受让的标的债权转让给潍坊诚志。

二、本案执行金额

本案涉案金额为本金人民币2.4亿元及相关诉讼费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查封的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钰珠宝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潍坊诚志所有,以抵偿本案变价发还款人民币一亿一千一百五十二万四千元,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潍坊诚志时起转移。公司及相关方不认同本案《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拟将通过律师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若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公司及相关方仍需支付潍坊诚志本金约1.3亿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三、本案质押财产情况

本案涉及债权本金2.4亿项下的质押财产除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外,还有由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此外,发行人针对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说明如下:“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钰珠宝已于2015年12月15日取得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此后已在该土地上进行了部分建设投入。关于该土地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核实事宜,公司与

施工方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在短时间内难以核对,因此无法确认上述资产处置后对公司期后利润影响的准确金额”。

(三)东方金钰公司债券信用等级及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C东方金钰于2019年7月18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主体及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及《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其发行的“17金钰债”公司债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公告显示发行人的评级机构将东方金钰公司债券信用等级及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C,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委托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对发行人及“17金钰债”进行了跟踪信用评级。发行人前次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C;“17金钰债”公司债券前次评级结果为C;评级机构为联合评级,评级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

评级机构联合评级在对发行人相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出具了《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关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其发行的“17金钰债”公司债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发行人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修订后的该评级报告。联合评级维持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C,同时维持“17金钰债”的债项信用评级为C。因公司无法按期支付“17金钰债”到期利息,公司债券“17金钰债”已自2019年3月18日起开

始停牌,“17金钰债”不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券。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

发行人于2019年7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发行人于2019年7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文件《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9司冻0715-0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03执245号之三),获悉其控股股东兴龙实业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被轮候冻结。

根据通知,兴龙实业所持发行人股票73,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被轮候冻结,上述冻结起始日为2019年7月15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孽息(指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其效力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全部生效之日起产生。

同时发行人披露,经其核实,截至2019年7月18日,兴龙实业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298,980,00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2.15%,本次轮候冻结的股份为73,500,000股,占兴龙实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4.58%,兴龙实业合计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股份为298,980,000股,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0%。

此外,发行人披露了本次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上述冻结事项未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但因控股股东兴龙实业所持本公司的全部股票被质押、冻结和多次轮

候冻结,如处置质押股票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有重大影响,特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长江保荐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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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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