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天津经纬正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天津分行鼓楼支行申请办理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期限为1年。
2、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银行申请总计金额不超过28,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期限为1年。
以上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公平、合理的。
截至2019年6月30日,除上述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均延长十二个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小平 柳士明 娄爽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