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华西村资本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7,360万股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为江阴博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江阴博丰钢铁有限公司资产状况及资信状况良好,有能力偿还未来到期债务。该项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该项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风险可控,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蔡 建
施 平
刘 昕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