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事前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就有关情况进行的介绍说明、以及向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讯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下列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在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就议案有关内容与我们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相关事项及资料的有关内容已取得我们的认可。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张韵女士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要求。
2、通过本次债权转让,有利于保持公司稳定、降低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和条件公允、合理,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页附后)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程龙生 周 辉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李明辉 钟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