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36 号
上海朗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
截至2016年4月,上海朗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朗诣”)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朗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伟、兰薇合计持有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铝股份”)13,999.6712万股,占当时常铝股份总股本的19.32%。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12月24日,兰薇、上海朗诣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常铝股份1,823.0494万股,占当时常铝股份总股本的2.52%。2019年1月3日,常铝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3,232.6530万股上市,由此导致你们持有的常铝股份比例合计稀释0.72%。2019年3月5日至7月1日,上海朗诣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常铝股份
2.29%的股份。2017年11月3日至2019年7月1日,你们持有常铝股份的比例由19.32%降至13.79%,变动比例达5.53%。你们在减持的股份数量合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相关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买卖公司股份。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