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函上证公函上证公函上证公函【【【【2019201920192019】】】】1042104210421042号号号号
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开具票据相
关事项的问询函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我部收到信访投诉称,2018年3月,你公司向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违法开具10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为2000万元。其后,兴龙实业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安保理),并由公司向益安保理出具了《还款计划书》。经我部查询法院公告信息,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送达了益安保理与公司及兴龙实业相关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请公司具体列示最近两年向控股股东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日期、金额、原因等,逐项说明是否具备真实交易背景、是否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同时,请公司说明前期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补充披露有关参与人员、会计处理相关情况等。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请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全面自查并说明,是否存
在其他不当交易、
情形,
资金占用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及全体董事
制人应当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核实
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复我部,并对外公告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
资金占用 |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
。
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
,严格
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 落实上述监管要求 |
,并于2019年7月31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日前就落实情况书面回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落实上述监管要求
,全面
落实上述监管要求日前就落实情况书面回
日前就落实情况书面回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