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9)琼96民初381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㈠ 诉讼当事人
原告: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电瓷”),住所: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街以东沈东一路以南B1b区,法定代表人:王亚东,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被执行人):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以下简称“新东北隔离”),住所:沈阳市浑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世纪路39号,法定代表人:潘连胜,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追加被执行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以下简称“沈阳高开”),住所: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职务:经理。
被告三(追加被执行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66号海口国家高新区创业孵化中心A楼5层A1-1077室,法定代表人:李铁,职务:董事长。
㈡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4执异255号执行裁定书,判决追加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执字第0014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标的金额为
11.258,221.34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㈢ 理由与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抚顺电瓷主张东北电气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沈阳高开股权、沈阳高开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新东北隔离股权,东北电气、沈阳高开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即沈铁东路39号土地使用权价值范围内对新东北隔离与抚顺电瓷的11,258,221.34元债务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应追加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执字第0014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自身权益。由于本次诉讼事项还未开庭审理,尚无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档
㈠ 民事起诉状;
㈡ 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