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9 证券简称:光威复材 公告编号:2019-046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仅为各方就碳纤维产业化项目在九原工业园落地的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实施尚需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进行落实,并根据项目的推进和需要,与有关方另行签订具体的相关合同,公司未来将根据本协议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涉及的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具体方案目前仍在谨慎规划和客观评估中,协议中的投资和建设方案仅是一个初步规划,公司将在详细投资建设方案拟定后,根据审批权限履行必要审批程序。
3、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但协议的签署为公司尽快落实大丝束碳纤维的规划布局和投资建设方案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对公司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4、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战略合作协议无进展或进展不达预期的情况。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在包头投资建设碳纤维生产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包头设立子公司,并作为实施主体研究拟订以大丝束碳纤维为主要产品的碳纤维生产项目的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设方案。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决定包头子公司的设立方案和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与包头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协议等,推动投资项目实施。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3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10)。
近日,公司与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和内蒙古包头九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合称“九原区”、“甲方”)、维斯塔斯风力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斯塔斯”、“丙方”)共同签署了《万吨级碳纤维产业园项目入园协议》。
一、 协议的基本情况
1、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为进一步拓展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在民用领域的产品开发和应用,结合碳纤维的生产特点以及包头当地的产业发展资源优势和配套优势,公司拟在包头市九原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万吨碳纤维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于2019年7月19日签署《万吨级碳纤维产业园项目入园协议》 (以下简称为“本协议”)。
2、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1: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广场街1号
甲方2:内蒙古包头九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南绕城46公里君诚路
丙方:维斯塔斯风力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OMAS KELLER
注册资本:13,364万美元
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西区新兴路9号
主营业务:研究和开发节约能源技术和产品;组装及制造风力发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包括叶片、机舱、塔身、控制系统;进出口、批发、零售(不设店铺)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同类产品;提供与安装、维修和维护风力发电设备和风力发电站建设相关的服务,及提供相关售后服务;自有厂房的租赁;企业管理和咨询服务。
以上甲方1、甲方2、丙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协议的签订无需履行其他相关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根据公司董事会授权,本协议经公司审定,并经各方签署、盖章后生效。
二、 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万吨级碳纤维产业化项目。
2、投资规划
项目拟总投资20亿元,分三期建设:一期总投资约5亿元,建设2000吨/年碳纤维生产线1条(包括原丝、碳化车间及相关配套车间、装置),建设期为2-3年;根据一期建设、投产情况及产能消化,结合市场需求进行二、三期建设,最终实现10000吨/年碳纤维的能力。具体建设方案由项目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后明确,向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进行项目投资建设核准或备案后实施。同时,根据地方(甲方)产业政策配套及项目公司产业布局情况研究建设碳纤维应用项目。
3、项目公司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按照有关规定在九原工业园区办理该项目公司工商注册及其他有关证照手续,乙方在项目公司的出资主体为其自身和/或其关联企业,具体出资主体、出资比例由乙方自行确定。在一期项目建设中,丙方将在布局、技术及消纳等方面予以充分的支持。有关后续二、三期的建设,丙方将届时根据一期建设、投产情况及产能消化,结合市场需求,进一步与乙方就可能的合作模式以及出资比例自行协商。
(二)项目用地选址及管理
1、用地面积及选址
该项目拟总用地面积 800 亩,按照一次规划,分批用地、分批招拍挂的原则实施,其中一期用地300亩。项目位置为:九原工业园区纬四路以南(该地块具体四至及界址点以市规划局测绘院实测结果为准)。
2、用地性质及年限
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50年。
3、履约保证金及土地出让
(1)三方签订本协议后,项目公司设立后须按2万元/亩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一期项目履约保证金。项目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项目立项备案
(核准)、规划、土地和环评等相关手续。
(2)项目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全额无息退还项目公司履约保证金。
(3)项目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
1、甲方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运营所需用电、天然气、蒸汽的优惠价格,项目公司提供项目用电、气、汽设计等基础资料。
2、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包头市人民政府配置给丙方的风场资源。
为启动和确保本项目建设,甲方将协调包头市人民政府落实丙方参与风场资源投标,力争协调给丙方优先配置风场资源及/或优先采购丙方的风机订单,且使用项目公司所生产的碳纤维。
为确保本项目二、三期的快速建设及碳纤维产能的消耗,甲方将协调包头市人民政府落实给予丙方对于产能消化的支持。具体配置的风场资源规模的额度,具体额度双方另行约定。
3、甲方协助项目公司以优惠利率申请不超过一定规模的专项贷款用于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专款专用。
4、对项目公司缴纳的相关税收,甲方按照一定比例和年限给予适当纳税奖励。
5、甲方负责提供给水、排水、蒸汽、暖气、通信、用电、天然气等相关配套设施接入至厂区红线内指定位置。
6、甲方为项目公司提供固定资产投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7、本协议项下,如果甲方给予项目公司的支持、优惠或奖励等政策低于包头市或甲方目前或将来给予其他建设项目的政策,则甲方同意给予项目公司同等的最优政策待遇。
8、项目公司承诺投资建设的项目生产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属国内(外)先进行业水平,投产后环境保护和排放标准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强制性排放标准。否则,项目公司有义务在甲方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环保等相关强制性标准
进行整改,整改期间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公司自行负担。
9、项目公司应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在该宗土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不得违反甲方的总体规划。如使国家利益、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由项目公司负责赔偿。10、项目公司取得的土地是专门用于项目公司建设本协议项下的建设项目的土地,未经甲方批准,项目公司不得将项目用地、厂房出租或转让用于本协议项下的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项目公司负责。
11、项目公司需遵守包头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及园区相关管理规定,须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进行投资建设;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建设,按时开、竣工和投产,确保项目质量(开工、竣工、验收等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函告甲方及相关部门)。
12、项目公司建设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到环保、安全、消防等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使废气、废水、废渣各种污染物排放及噪声控制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厂区治安管理应服从于甲方统一管理,配合甲方做好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
13、根据项目建设计划,一期项目将于项目开工后3年内建成投产。逾期未投产或项目公司未能正常运营,甲方有权取消一切优惠政策并追偿产业基金给予的贷款本金与贴息资金。
14、项目公司需在签订本协议并取得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开工建设。如因手续办理的需要延期开工的,需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最长可延期六个月。逾期超过一年以上的,依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甲方有权收回给予本项目的产业基金支持。
三、 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签署后,公司将积极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筹备项目公司的注册登记和加快项目投资和建设方案的准备。
2、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但协议的签署为公司尽快落实大丝束碳纤维的规划布局和方案实施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对公司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四、 重大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万吨级碳纤维产业园项目入园协议》体现了协议三方的合作意向或原则,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受政策调整、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影响,可能产生协议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无法履行的风险。
2、目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项目公司尚未注册,未来项目公司注册可能受到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或者项目公司合作方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项目公司预期目标具有不确定性。
3、本协议涉及的项目投资建设方案仅是初步规划,详细的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具体方案目前仍在谨慎规划和客观评估中,因此最终的投资建设方案仍有可能与本协议规划存在差异,有关投资和建设的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4、公司最近三年未出现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无进展或进展不达预期的情况。
五、 后续进展情况的披露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六、 备查文件
1、《万吨级碳纤维产业园项目入园协议》。
特此公告。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