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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9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披露的《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7),公告中相关内容需进一步补充,现将补充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案标的债权转让

原债权人中信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与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钰珠宝”)仲裁执行一案,根据中信信托发给公司、兴龙实业等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通知》,2018年7月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信信托的申请,作出(2018)京03执6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18年8月9日,中信信托与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泛海集团”)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信信托向泛海集团转让(2018)京03执607号强制执行案件项下的全部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利(下称“标的债权”)。2019年4月4日,中信信托、泛海集团与潍坊诚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潍坊诚志”)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中信信托、泛海集团同意将泛海集团自中信信托受让的标的债权转让给潍坊诚志。

二、本案执行金额

本案涉案金额为本金人民币2.4亿元及相关诉讼费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查封的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钰珠宝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潍坊诚志所有,以抵偿本案变价发还款人民币一亿一千一百五十二万四千元,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潍坊诚志时起转移。公司及相关方不认同本案《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拟将通过律师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若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公司及相关方仍需支付潍坊诚志本金约1.3亿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三、本案质押财产情况

本案涉及债权本金2.4亿项下的质押财产除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外,还有由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钰珠宝已于2015年12月15日取得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此后已在该土地上进行了部分建设投入。关于该土地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核实事宜,公司与施工方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在短时间内难以核对,因此无法确认上述资产处置后对公司期后利润影响的准确金额。

除上述补充内容外,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7)的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9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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