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资产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编号:临 2019-008),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龙高集团”)的管理关系及资产无偿划转至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变更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近日,公司收到交投集团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903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交投集团提交的《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交投集团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反馈意见如下:
1.申请文件显示,2019年6月28日,黑龙江省国资委下发《关于向证监会申请办理豁免要约收购相关事宜的通知》(黑国资产权【2019】182号),
授权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按照相关规定,向我会申请办理豁免要约收购的有关事宜。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决策和办理程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程序是否充分完备。2)交投集团是否已就通过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交投集团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文件显示,交投集团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目前从事的房地产开发业务以及公路开发建设管理业务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申请文件同时显示,本次收购完成后,交投集团及其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将构成关联交易。请你公司:1)结合交投集团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补充披露交投集团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2)补充披露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收购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具体措施。3)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要求,完善并补充披露交投集团为解决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问题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实施进展,相关安排是否充分、有效。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交投集团及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903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本次交投集团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
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