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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申请豁免部分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补充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9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申请豁免部分自愿性股份

锁定承诺的补充说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部分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为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申请豁免部分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3)以及《关于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65)。现就上述公告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原承诺豁免事项内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浩女士及一致行动人庄澍先生基于为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及业务资源、为公司战略规划及长远发展考虑,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规定,申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原豁免股份锁定承诺内容为:

1、减持方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2、减持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5%;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

股本总额的10%。本人在实施减持计划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由公司予以公告。

二、补充说明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第二条第二款“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的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审慎自查,庄浩女士和庄澍先生上述关于“本人在实施减持计划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由公司予以公告”的承诺内容系法定股份锁定承诺,非自愿出具承诺,无法申请豁免,如减持时仍需严格履行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的义务。为此,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部分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内容需相应修改,修改后的豁免股份锁定承诺内容为:

1、减持方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2、减持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5%;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上述修订后的豁免承诺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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