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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9

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1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7月18日(星期四)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7月17日—2019年7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17日下午15:00—2019年7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365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8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88,68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115%。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8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88,68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11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代

表股份数量5,88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90%。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翟栋民先生、俞卓娅女士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翟栋民、俞卓娅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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