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96 号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先以自有资金支付了募投项目费用710.98万元,并于2018年4月23日将相关款项由募集资金账户归还至自有资金账户。对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事项,你公司直至2018年9月21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你公司2019年7月12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使用募集资金150.94万元支付未来期间信息披露费用,直至2018年12月4日才将相关款项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11.2.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3月修订)》第6.1.3条、第6.3.7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