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所确定的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年7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激励计划的授予也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7月16日,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11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崔天钧 王凤丽 王生坤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