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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7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潍坊诚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潍坊诚志”)(原债权人为中信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等仲裁执行一案涉案金额为本金人民币2.4亿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钰珠宝”)已于2015年12月15日取得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此后已在该土地上进行了部分建设投入。上述资产处置后预计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03执607号之三)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京03执607号),现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潍坊诚志、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金钰珠宝仲裁执行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5551号、15552号、15554号、15555号、16420号、26381号公证书以及(2018)京方圆执字第014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在案查封的被执行人金钰珠宝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之后,上述土地使用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为人民币111,524,000元。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根据《执行裁定书》,2019年6月21日,法院以(2019)京03执异452号裁定书裁定变更潍坊诚志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9年6月21日潍坊诚志向法院申请将上述财产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111,524,000元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金钰珠宝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抵押等措施。

2、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潍坊诚志所有,以抵偿本案变价发还款人民币一亿一千一百五十二万四千元,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潍坊诚志时起转移。

3、潍坊诚志可持本裁定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已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至潍坊诚志,即已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法律文书。

公司及相关方不认同本案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拟将通过律师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钰珠宝已于2015年12月15日取得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此后已在该土地上进行了部分建设投入。上述资产处置后预计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9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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