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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7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通过对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我们认为该候选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之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补选杨世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有关材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公司聘任唐军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三、关于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筹划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至今,积极推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工作,组织相关各方对标的公司开展了尽职调查、审计等工作。同时,与交易各方就合作条件、交易价格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沟通、磋商与论证。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筹划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过程中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经多次沟通与磋商,交易各方未能在核心交易条款上达成一致意见。

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审慎研究和友好协商,公司决定终止本次交易。我们认为,公司在充分结合上述事项进展及现状的情况下,决定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终止筹划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一飞 赵子夜 李林海

2019年 7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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