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利用其形成的部分应收账款进行资产证券化,拓宽了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独立董事:俞鹂、李量、杨耕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