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作为原始权益人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通过合格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将公司形成的部分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并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专项计划概述
1、概述
(1)本专项计划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总规模不超过4亿元(含,以专项计划成立时的规模为准),预计发行期限不超过2年(含,以实际成立的专项计划为准),计划管理人拟根据专项计划的运作情况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循环购买基础资产。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具体条款、发行规模、发行期限等项目相关要素将根据实际情况、监管机构要求及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2)董事会同意公司拟对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专项计划相应税收、专项计划费用及专项计划本息部分进行差额补足;同意公司全额认购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资产证券化发行及存续期间的一切相关事宜。
(3)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除非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或计划管理人事先的书面同意,公司不得以转让、质押等方式对其持有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处置,亦不得要求计划管理人赎回。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本次资产证券化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专项计划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二、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1、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本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为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债权,本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
2、交易结构
公司拟与合格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募集资金,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公司购买部分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公司拟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提供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及与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最终将按约定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由专项计划托管人根据计划管理人的分配指令进行分配。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若出现专项计划账户内的可分配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获分配的专项计划利益的情形,则由公司补足相应差额。
3、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1)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4亿元(含,以专项计划成立时的规模为准);
(2)发行期限:不超过2年(含,以实际成立的专项计划为准);
(3)发行利率:将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状况确定;
(4)本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拟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三、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拟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将与合格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
四、专项计划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资产证券化发行及存续期间的一切相关事宜。
五、项目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开拓融资渠道、加快资金周转,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增强经营能力。本专项计划的实施,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对公司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2、资产证券化发行时的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因此存在市场利率波动较大而影响融资成本、进而影响发行窗口选择的情形。
3、本事项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专项计划的设立尚需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情况而定,未来专项计划的设立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利用其形成的部分应收账款进行资产证券化,拓宽了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