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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蓉科技社会责任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7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社会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导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维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按规定采取

网络投票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公司应当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

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并完善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公司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和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公司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建设节约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指导,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与执行体系,加快节能环保技术进步,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采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占用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环境保护政策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符合所有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减少包括原料、燃料、能源在内的各种资源的消耗;

(三)减少废料的产生,并尽可能对废料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

(四)尽量避免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料;

(五)采用环保的材料和可以节约能源、减少废料的设计、技术和原料;

(六)尽量减少由于公司的发展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七)为职工提供有关保护环境的培训;

(八)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采用低碳排放、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三十条 公司排放污染物应当依照政府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公司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也可随时对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本制度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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