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28 号
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2019年3月、4月、5月,你公司所持上市公司部分已质押股份分别被司法冻结,合计338,366,1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02%。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上市公司于7月12日午间才披露股份冻结情况的公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