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子公司收购深圳大本营健康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子公司收购深圳大本营健康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运国
王咏梅
谢家伟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