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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5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作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先与我们进行沟通,在认真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相关材料后,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部分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浩女士及一致行动人庄澍先生提请豁免部分相关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豁免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浩女士及一致行动人庄澍先生部分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签署《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契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新产业链拓展需要,有利于将公司的运作思路、互联网思维、网络服务和客户渠道等方面的优势与赣发投在政府资源、优惠政策和当地支持等方面的优势充分结合起来,实现协同互补,互利共赢,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2、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合作对方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事项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协议签署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光: 高晶: 黄炳艺:

2019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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