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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公告日期:2004-06-19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近日,本公司控股的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四通")收到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许民二初字第11号和14号民事判决书,就许昌市城市信用社诉河南葛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葛天集团")4000万元借款纠纷案(详见2004年4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公告),判决如下:1、葛天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1226.9万元;2、河南四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诉讼费和诉讼保全费共计59万元,由葛天集团和河南四通共同承担。
    上述河南四通对河南葛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系该公司原负责人违规提供(详见本公司刊登在2002年10月31日、2002年11月23日、2002年11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公告),本公司认为该担保是非法和无效的。公司将督促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采取进一步法律手段。
    二、2004年6月8日,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许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就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诉河南四通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2004年4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公告),作出判决如下:1、河南四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50万元和利息139.86万元。2、担保人河南葛天经济发展总公司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诉讼费和诉讼保全费19.55万元,由河南四通和河南葛天经济发展总公司共同承担。
    特此公告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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