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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对外提供借款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支持参股公司深圳市信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祥公司”)运营,同意公司继续与信祥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向信祥公司提供借款2,000万元,其中,公司向信祥公司提供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2年,自2019年7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止;按照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及公司有关规定计算资金占用相关成本,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和信祥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为信祥公司提供借款,风险基本可控。信祥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本事项属关联交易但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参股公司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海吉星公司”)运营,拟同意公司与武汉海吉星公司股东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联投公司”)共同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6,000万元,期限1年,按照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及公司有关规定计算资金占用相关成本,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其中,公司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3,037万元,武汉联投公司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2,963万元,即两方股东按各自出资额占两方合计出资额的比例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具体将根据武汉海吉星公司实际资金使用需求与武汉联投公司同步分期拨付。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公司与武汉海吉星公司股东武汉联投公司按各自出资额占两方合计出资额的比例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主要股东风险共担,且武汉海吉星公司未来通过还建项目回购款将优先偿还本次借款,董事会责成管理层及武汉海吉星公司管理团队紧密跟进,落实还款来源;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梅月欣 王丽娜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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