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属于关联交易,是正常经营业务所需,是必要、合理的关联往来。
2、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是客观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字:蒋岳祥 赵国浩 王成方
二○一九年七月十日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查验有关材料,对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所作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投资风险;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蒋岳祥 赵国浩 王成方
二○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