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监事(签字):厉国平 王力 许泽立
二○一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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