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19年7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现就此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审查,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符合相关规定,其程序合法、有效。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整体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违背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的实施。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