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9年7月9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集团”)的通知:黄河集团于2019年7月8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95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黄河集团与被上诉人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大股东,以下简称“湖南昱成”)和其子公司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鑫远”)、第三人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新盛工贸”)和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新盛投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该案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2日,黄河集团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8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黄河集团作为原告,以湖南昱成和湖南鑫远为被告,以新盛工贸和新盛投资为第三人,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请求回购由被告持有的特别债权及新盛投资和新盛工贸的股权(详细情况请参阅2017年12月1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的公司《关于相关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42)。
2018年12月25日下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详细情况请参阅2018年12月25日刊登于指定媒体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31)。
2019年1月,黄河集团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黄河集团的诉讼请求。(详细情况请参阅2019年1月22日刊登于指定媒体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03)。
此后,黄河集团因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有关该上诉案件的其它情况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纪强,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系公司董事长
案由:
上诉人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民初18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上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95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