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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公开谴责的决定
公告日期:2004-06-18
关于对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公开谴责的决定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违规事项:
    2003年度,公司违规为大股东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9,25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另外,公司以存单质押和固定资产抵押等方式为西安拓普森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涉及金额约74,277万元,占公司200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5%。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公司上述严重违规行为,公司监事会却在其工作报告认定:“2003年度,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要求履行决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第4.1条和第7.4.3条的有关规定;董事许宗林、刘玉堂、杨西安、高芳、王淑琴、林娣、王全胜、独立董事李鼎新、张六炎、李忠民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2条和第4.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监事逯秉坤、樊光鼎、马小超、李玉柱、赵慧萍、张丽、张熙文未能尽到应有的监督之责,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2条的规定以及在《监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上市规则》第12.1条和第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和董事许宗林、刘玉堂、杨西安、高芳、王淑琴、林娣、王全胜、独立董事李鼎新、张六炎、李忠民,监事逯秉坤、樊光鼎、马小超、李玉柱、赵慧萍、张丽、张熙文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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