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部分业绩承诺补偿金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部分业绩承诺补偿金符合《资产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运营能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部分业绩承诺补偿金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签字:
王卫东 李红滨 罗乐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