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聘任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徐秉惠、淡勇、杨为乔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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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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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7-06 |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聘任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徐秉惠、淡勇、杨为乔 2019年7月5日 |
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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