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提供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关联担保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为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解决了公司进行相关融资时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上述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可该关联担保事项,同意将《关于子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柴艺娜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