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我们认为:通过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利用公司设备进行融资,有利于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该公司债务结构,盘活固定资产,提高现有固定资产的利用率;本次拟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影响公司设备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风险可控。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为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解决了公司进行相关融资时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上述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柴艺娜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