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延期履行的独立意见
1、公司已就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行了积极的催收,在此情况下,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伟助剂”)原股东龚卫良、勇新、黄德周、龚诚向公司书面出具《关于业绩补偿的回函》,公司根据大伟助剂原股东的实际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延期履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同时公司亦将持续跟踪该笔现金补偿款的实际支付情况。
我们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延期履行,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人的的独立意见
1、公司已就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行了积极的催收,在此情况下,大伟助剂原股东龚卫良、勇新、黄德周、龚诚向公司书面出具《关于业绩补偿的回函》,公司根据大伟助剂原股东的实际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将补偿义务人由大伟助剂原股东龚卫良、勇新、黄德周、龚诚四人变更为龚卫良一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变更业绩补偿义务人不改变业绩补偿总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变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人,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期间应补偿股份的独立意见本次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的事项是依据公司收购大伟助剂时签订的《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及奖励协议》及《关于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及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的,股份补偿方案全面充分考虑了其他股东整体利益,较好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