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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宏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5

的独立意见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科技”或“公司”)拟向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科技”、“标的资产”,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亦称“鑫泰科技”)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鑫泰科技

100.00%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条件及要求。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公司与各相关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本次交易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巩固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及其经办会计师、评估师与公司及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进行审计、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7、鉴于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本次董事会审议有关交易相关事宜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格经审计、评估确定后,需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就本次交易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8、本次交易按照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公司向交易对方及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发行新股的定价原则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9、《重组预案》已详细披露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批事项及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10、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第二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待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坚民范永明王玉春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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