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科技”或“公司”)拟向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科技”、“标的资产”,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亦称“鑫泰科技”)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鑫泰科技100.00%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及其摘要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各自然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未达到5%,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巩固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交易拟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及其经办会计师、评估师与公司及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进行审计、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目前,本次交易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在进行中,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系由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在评估或估值结果确定后,交易各方将根据评估结果对交易价格进行最终协商确认,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本次交易标
的资产最终作价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4、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坚民 | 范永明 | 王玉春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