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科技”或“公司”)拟向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科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亦称“鑫泰科技”)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鑫泰科技100.00%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鑫泰科技100%股权,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已在《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拟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其中刘卫华、夏禹谟、张万琰、刘任达和陈圣位已将所持的鑫泰科技部分股份质押给吉安市庐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且其已承诺将在上市公司公布本次交易报告书(草案)前办理完毕上述股权质押解除事宜;现鑫泰科技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公司,部分交易对方所持的鑫泰科技部分股份处于限售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在标的公司完成摘牌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实施,届时该等限售将解除;除上述情形外,标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鑫泰科技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完善公司业务结构,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
争能力;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实现产业链延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签署页)
全体董事签名:
胡士勇 胡品贤 周经成
胡士清 胡品龙 朱大勇
刘坚民 范永明 王玉春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