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采用黄金租赁方式开展流动资金融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与银行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方式获取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拓展流动资金补充渠道,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密切相关,公司内部已建立了相应的监控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采用黄金租赁方式开展流动资金融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尹 飞 张益民 吴 宇
二○一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