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安泰能源转让中泰煤业29%股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有效盘活资产,降低投资风险,缓解公司的流动资金压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产生的投资收益将对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积极影响。
独立董事(签名): 常青林 孙水泉 邓蜀平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