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武汉塑料
股票代码:000665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武汉国兴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解放大道688号
通讯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8号
邮政编码:420022
联系电话:027-82800160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4年6月16日
特别提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人保证本持股变动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本报告书中涉及的与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部分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塑料)股权的持股变动情况。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武汉塑料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所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一章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国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投资公司)
转让方:国兴投资公司
上市公司: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武汉正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公司)
本次持股变动:指正阳公司协议受让国兴投资公司所持有的武汉塑料12,310,190股法人股(占武汉塑料总股本的8.73%)的行为。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权转让合同》:指正阳公司就协议受让国兴投资公司持有的武汉塑料12,310,190股法人股事宜与国兴投资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
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出让人名称:武汉国兴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武汉解放大道688号
3、注册资本:5450万元
4、注册登记号:4201001100904
5、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电子信息、环保、生物工程、农业、能源、商业、城市基础设施行业投资;机电产品、环保设备及配件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7、经营期限:1995年7月24日至2025年7月24日
8、税登记证号码:420101300094838
9、通讯方式:027-82800160
传真:027-82800160-102
地址:武汉解放大道688号
邮政编码:43001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结构和控制关系
转让人股东及关联方介绍:国兴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武汉正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占出资91.8%)和武汉正信资产管理公司(占出资8.2%),国兴投资公司无所属子公司。国兴投资公司与正阳公司存在如下关联关系:
国兴投资公司是正阳公司的参股股东,占正阳公司出资额的3.1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国兴投资公司高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国籍 职务 长期居住地
李琪林 中国 董事长 中国武汉
乔德卫 中国 董事、总经理 中国武汉
叶栩彪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武汉
1、国兴投资公司上述董事除在本公司、子公司兼任职务外,未在其他公司任职。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持有的武汉塑料12,310,190股法人股(占武汉塑料总股本的8.73%)。在办理股权过户完毕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武汉塑料的股份。
二、股份转让合同说明
1、《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2004年6月16日,国兴投资公司与正阳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国兴投资公司以协议方式向正阳公司转让持有的武汉塑料12,310,190股法人股(占武汉塑料总股本的8.73%),合同约定:国兴投资公司将所持有的武汉塑料12,310,190股法人股(占武汉塑料总股本的8.73%)转让给正阳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元,总价款为人民币12,310,190元,转让款全部以货币支付。转让款支付方式为:
(1)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正阳公司向国兴投资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
(2)在本次转让办理正式股权过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正阳公司向国兴投资公司支付人民币2,310,190元;
《股份转让合同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手续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实施。
2、本次股份转让没有附加任何特殊条件,亦不存在补充协议。
3、国兴投资公司在《股份转让合同书》中声明,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或者其他他项权利限制。
4、国兴投资公司已披露为上市公司——武汉塑料的第二大股东,本次股权转让之后,国兴投资公司不再持有武汉塑料的股份。
5、国兴投资公司不存在未清偿其对武汉塑料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武汉塑料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武汉塑料利益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武汉塑料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第五章其他重要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国兴投资公司(以及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备查文件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将下列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交武汉塑料。备查文件包括:
1、《股份转让合同》;
2、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武汉国兴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琪林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