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9〕0052号
关于对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金源实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鑫源实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
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新澳股份,A股证券代码:603889;
金源实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鑫源实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金源实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沈建华,时任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效田,时任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沈娟芬,时任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李新学,时任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8年度,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澳股份或公司)与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金源实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实业)、金源实业的子公司鑫源实业(澳大利
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实业),在无交易背景情况下,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行为。报告期期内,金源实业、鑫源实业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424.62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18%;截至报告期末,占用余额为316.20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13%。截至2019年3月,前述占用的资金及利息费用已全部收回。
公司与关联方金源实业、鑫源实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沈建华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效田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沈娟芬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李新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金源实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鑫源实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沈建华、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效田、董事兼财务总监沈娟芬、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李新学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