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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辉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3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核了受聘人员的专业资格、经营和管理经验以及受聘人员以往的履职情况,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HOO YONG KEONG先生、蒋爱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期满为止。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李小平、娄爽、柳士明2019年7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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