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32号)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5,1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6.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0,59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7,900,000.00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2,690,000.0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4月21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衡验字(2017)0005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拟投资总额 (万元) | 募集资金 (万元) | 累计投入 (万元) | 累计投入完成比例 |
1 | 营销网络升级项目 | 18,377.26 | 16,039.00 | 1,688.54 | 10.53% |
2 |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9,230.00 | 9,230.00 | 2,109.00 | 22.85%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2,000.00 | 2,000.00 | 2,000.00 | 100% |
合计 | 39,607.26 | 27,269.00 | 5,797.54 | -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6月28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剩余部分的募集资金用于“无锡制造中心智能化工厂改扩建项目”。详情请阅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以及2019
年6月29日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2019年7月3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9年7月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户账号 | 专户用途 | 账户余额(万元)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 10650701040007979 |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无锡制造中心智能化工厂改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0 |
公司计划于近日将“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剩余部分的募集资金汇入该账户,用于公司“无锡制造中心智能化工厂改扩建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7月3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065070104000797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无锡制造中心智能化工厂改扩建项目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凌、孙昭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4日
? 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