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去陈林董事职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免去陈林董事职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鉴于陈林因个人原因从公司股东单位离职,同意免去陈林董事职务。
二、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免去陈林董事职务事项,相关免职依据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独立董事:
张志宏 崔 鹏 黄攸立
二○一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