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及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签订安徽省安庆高新区山口片综合开发PPP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及总承包合同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事先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签订安徽省安庆高新区山口片综合开发PPP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及总承包合同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系本公司投资拉动的战略举措,也是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业务拓展的支持,对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二、上述合同价格以《安徽省安庆高新区山口片综合开发PPP项目协议》以依据,并以实施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上述事项将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规。我们同意公司签订安徽省安庆高新区山口片综合开发PPP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及总承包合同。
独立董事:
张志宏 崔 鹏 黄攸立
二○一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