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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04-23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0年4月9日,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出书面通知,定于2010年4月22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如期召开,应到董事9名(其中包括独立董事3名),亲自出席董事9名,分别为:陈启祥、田克宁、魏佑山、罗登武、翁宇庆、王爱国、迟京东、王继超、闫福恒。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处(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启祥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关于修订《土地租赁使用合同》的议案;
    鉴于当地政府道路规划,公司原租赁的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面积发生了变化;同时,国家征收莱钢集团公司的土地使用税标准提高,土地租赁收费标准已发生变化,公司对与莱钢集团公司原签定的《土地租赁使用合同》中相关的土地租赁面积和土地租赁收费标准等条款修订如下:
    (一)原第三章第5条5.2"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本协议5.1款所述的租赁土地面积为4,629,385.95平方米"修订为: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本协议5.1款所述的租赁土地面积为3,510,747.25平方米"。
    (二)原第五章第10条10.1"双方同意土地年租金为每平方米9元人民币;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变化而对租金水平有较大影响时,协议双方应协商调整"修订为:
    "双方同意土地年租金为每平方米12.10元人民币;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变化而对租金水平有较大影响时,协议双方应协商调整"。
    (三)《土地租赁使用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土地租赁使用合同》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详细内容见关联交易公告。
    独立董事翁宇庆先生、王爱国先生、迟京东先生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客观公允,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关联交易协议的修订和签署促进了交易的规范,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关于重组成立炼铁厂的议案。
    为提高管理效率,理顺工艺流程,公司决定撤销烧结厂、炼铁厂,同时将原烧结厂、炼铁厂各生产及配套系统合并,重组成立炼铁厂。
    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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