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19年7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晓东、刘敏:
经查,2018年4月至5月期间,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或“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集团”)累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9,886.97万元,直至2018年12月,永清集团才清偿资金占用本息。该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发〔2003〕5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永清环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申晓东作为公司时任代理董事长及总经理,刘敏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申晓东、刘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申晓东、刘敏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内控管理,健全和完善有关内控制度,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此深感遗憾,并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诚恳道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