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1、截至目前,由于原激励对象301人已离职、7人退休、1人因担任公司监事,均已不再满足成为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取消上述共309人参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并对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共计3,042.4810万份予以注销;
截至目前,由于激励对象3人在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受到公司记过处分,不符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其在第一个行权期内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共6.0799万份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
上述调整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996名调整为1,687名,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4,960.1200万份调整至11,911.5591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19,267.1843万股的2.8410%;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人数由1,996名调整为1,684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由4,986.6471万份调整至3,966.4153万份。
2、公司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和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具备;
2、公司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在考核年度内考核合格,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中明确的可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因离职、退休、担任公司监事等原因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及因受到公司记过处分不符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的人员外,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与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发布的《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三、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同意第二个行权期已授予未能获得行权权利的3,972.4952万份股票期权立刻作废,由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
四、关于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后续按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