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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3:涉及执行异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1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执行异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法院”)

(二)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亿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香英

(二)申请事项

请求裁定(2018)闽0203执6066号案件中止或暂缓执行

三、申请人执行异议申请的理由概述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申请执行孙建斌、申请人喜亿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已终审生效,思明法院也已受理海洋公司的执行申请,现因申请人喜亿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思明法院提起对海洋公司的诉讼,该诉讼,喜亿公司认为海洋公司单方解除与喜亿公司的就蜂巢山路3号房产《租赁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海洋公司依《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喜亿公司赔偿损失,该案已经思明法院立案(案号为:2019闽0203民初7693号)(公告编号:2019-029)。喜亿公司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2019闽0203民初7693号案件诉请海洋公司赔偿300万元(暂计)的赔偿款与本案4547848.1元的执行款,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都是金钱给付,喜亿公司认为对海洋公司享有抵销权,2019闽0203民初7693号案件的审理结果将决定二者是否能在本案中进行抵销,因此,申请本案中止或暂缓执行。

四、(2018)闽0203执6066号案件的执行进展

(一)海洋公司诉孙建斌、喜亿公司,就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一审

思明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6)闽民初1526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编号:2017-078);

(二)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闽02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告编号:2018-026);

(三)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闽民申4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孙建斌、喜亿公司的再审申请。(公告编号:

2019-027)

(四)2018年8月17日思明法院受理了海洋公司(2018)闽02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

(五)思明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9)闽0203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公告编号:2019-012)

(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闽02执复4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孙建斌的复议申请,维持思明法院(2019)闽0203执异18号异议裁定书》。(公告编号:2019-032)

五、执行异议申请收到时间

收到时间:2019年6月28日。

六、本次执行异议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异议申请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执行异议尚未开庭,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

(二)本次公告的异议申请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执行异议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目录

喜亿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书》。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7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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