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担任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投证券需履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该次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由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因此中投证券需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9年5月15日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议案。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与公司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19年6月28日公司与中投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签署了 《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终止协议》,并于当日与五矿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因此,中投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五矿证券承继。五矿证券指定由保荐代表人彭俊先生和朱明先生承接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公司对中投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日